從檢30年的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反貪局長張京宏,日前被聚焦。據(jù)新華社報道,他在辦理一起涉及多個部委機要干部虛報郵費套取公款窩案的過程中,在某部委門衛(wèi)不讓進門的情況下,“冒充”朋友將涉案人員“騙”出大院,并采取強制措施。人剛被帶走,該單位就打來電話:“從來沒有人敢查我們的人,限你們下午下班前放人!”
盡管報道中并未“點名道姓”,可剽悍的威脅語,仍吊起許多網(wǎng)民的胃口:威脅者是誰?“限下班前放人”的底氣又從何而來?……
反貪局長依法辦案,偵查案情、收集證據(jù),乃至將嫌疑人羈押,是其職責所系。對有關(guān)單位而言,內(nèi)部人員涉案,理應配合辦案才是。遺憾的是,張京宏在辦案過程中,先是遇到“不讓進”的梗,好不容易將嫌疑人“騙”出來,又遭其單位威脅。
從威脅語看,“限下班前放人”絲毫沒有“法外求情”的避諱意味,而是命令式的。個中隱含的潛臺詞不難窺見:若膽敢不放人,抑或放人超過時限,后果自負。它抖露的,就是恃權(quán)凌人的傲慢。就此而言,究竟是誰威脅司法人員,其中是否存在權(quán)力庇護等,應被一查到底。
而更應看到的是,涉事部門無所忌憚地跟司法人員叫板,也投射出獨立辦案之難。按理說,公檢法獨立辦案,受法律保護。可在“級別論”與利益裙帶的干擾下,它很難得以保障。該案中,涉事部門敢“命令”反貪局放人,或許就跟其錯位認知有關(guān)——盡管從職責劃分上講,二者是獨立的,而非轄屬關(guān)系,但在現(xiàn)實中,它們的地位卻因權(quán)界差異而有了區(qū)別。也難怪,該單位人員會挾“級別”以威脅。
要消除以權(quán)壓法的亂象,就必須將辦案納入到法治框架下。正如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及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quán)檢察權(quán)”,也只有以法律為準繩,而非唯權(quán)力馬首是瞻,司法正義才能貫穿于公共生活的每個角落,而不是匍匐在權(quán)錢腳下,說到底,司法本就不應是隨人捏玩的橡皮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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